公平意见书或为SPAC并购目标公司提供安心保障
SPAC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面临因发起人与投资者利益冲突引发的诉讼风险。特拉华州法院在Multiplan案中采用“完全公平”标准,削弱了传统股东投票的“清洗”效应。获取独立公平意见书成为低成本、有效的保护措施,值得目标公司考虑作为交割条件。

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及其管理团队同事,或应考虑将获取公平意见书(fairness opinion)作为交割的前提条件之一。
尽管SPAC发起人(即其创始人与董事)与投资者之间关于收购是否具有财务合理性的冲突,并不直接涉及目标公司,但若交易完成后(即de-SPAC)法律纠纷持续发酵,将给合并后公司的管理团队带来沉重负担。
近期,特拉华州法院的一项裁决使此类冲突更加复杂化:法院驳回了SPAC发起人要求驳回投资者诉讼的动议。
在Multiplan Corp.股东诉讼中,法院认定SPAC发起人(包括其董事)与投资者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因为发起人可能倾向于推进合并,即使交易价值低于投资赎回价格——若交易不进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将一文不值。

该判决的核心要点在于,法院认为发起人董事的信托义务应适用“完全公平”(entire fairness)标准,而非较为宽松且常见的“商业判断”(business judgment)标准。
传统上,SPAC交易参与者普遍相信,即使存在潜在冲突,知情的股东投票也能“清洗”冲突并抵御多数诉讼(参见特拉华州2015年Corwin v. KKR案)。基于这一传统认知,多数de-SPAC交易依赖委托书说明及股东投票,并辅以普通股东赎回权的结构性保护。
MultiPlan案的判决不仅引发了对交易挑战可能对发起人或SPAC董事产生何种影响的疑问,也引发了对交易本身影响的担忧。旷日持久的法律挑战不仅给合并后公司带来直接成本,还可能严重分散管理层对目标公司核心业务的精力。
完全公平标准
董事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历经多年演变,已形成通常所称的“商业判断规则”原则。其基本前提是,高管和董事对基于善意作出的决策不承担责任。然而,在1983年的Weinberger v. UOP, Inc.案中,特拉华州法院引入了“完全公平”概念,涵盖“公平价格”(经济与财务考量)与“公平交易”(交易如何构建、发起地点与方式、如何向董事披露及协商、以及获得何种批准及方式)两方面。
保护先例
幸运的是,对于SPAC目标公司管理团队而言,在潜在冲突交易中抵御法律挑战在特拉华州判例法中已有成熟路径。1985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Smith v. Van Gorkom案中开创了在潜在冲突交易中使用独立公平意见书的先例。该案中,法院认定公司董事在交易评估中存在疏忽,并明确指出若获取公平意见书则可减轻此责任。
在常规并购交易中,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要求提供公平意见书甚至偿付能力意见书(视交易性质而定)并不罕见。好消息是,相较于de-SPAC交易中的其他法律与咨询成本,公平意见书不仅是最佳实践,更是抵御法律挑战的低成本保护措施。
建议
尽管特拉华州法院在MultiPlan案中对未来交易如何评估留下了一定模糊空间,但我们认为,所有de-SPAC交易参与者都将受益于独立提供的公平意见书所带来的额外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