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Kenneth A. Rosen是Lowenstein Sandler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部门的名誉主席。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财务困境的成本因企业具体情况而异,但毋庸置疑的是,除非存在特殊情况,Chapter 11破产程序会令企业价值折损。随着去年申请破产以寻求财务新起点的企业数量激增,财务负责人若希望企业能长期持续经营,就应三思而行。

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CEO、CFO及其律师必须决定是与债权人庭外和解,还是启动Chapter 11程序。同样,对于已经破产且面临漫长诉讼的企业,高管们可能需要在某个时点考虑止损并达成和解。无论哪种情形,企业在采取行动前,都应充分权衡和解所带来的间接软性成本与收益。

企业重组业务和调整资产负债表所花的时间越长,价值损失就越大。具体而言,贷款人对未达预期的容忍度会降低;随着困境持续并日益公开,客户会开始寻找第二供应商;销售人员若认为雇主可能倒闭便会跳槽;管理层不得不耗费宝贵时间处理困境,而非专注于核心业务。

Kenneth A. Rosen
Kenneth A. Rosen
图片来源:Lowenstein Sandler

C-suite的分析应始于这样一个问题:为保全并提升企业未来价值,需要做什么?债权人能在清算中获得多少,只是问题的一部分。那么,还应分析哪些方面?

首先,如果考虑在破产程序之外与债权人和解,就必须考虑破产的直接成本,这些成本相对可量化,包括专业费用和借贷成本上升。而间接成本——同样对企业有害但难以量化——包括信用评级下调导致融资成本上升、客户信任度下降、供应商关系紧张,以及决策自主权的削弱。

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寄希望于所谓的“强制批准”重组方案——即法院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无需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即可批准重组计划。这一前景对希望大幅减债的破产申请者颇具诱惑力。

但这并非总能实现。重组计划必须确保有担保债权人至少获得其抵押品的价值。根据法律,计划对有担保贷款人的处理还必须“公平公正”,而无担保债权人至少应获得若债务人资产按Chapter 7清算时所能得到的金额。这被称为“债权人最佳利益”测试。

强制批准和最佳利益测试的潜在好处,对于那些考虑启动Chapter 11程序或与债权人和解利弊的企业来说,可能颇具吸引力。管理层很容易被专业人士说服——他们建议客户申请破产,然后坚持到债权人同意接近清算价值的数字,但这实际上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

有时,支付给债权人的金额高于清算情景下的所得是合理的,如果持续的财务困境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超过债权人要求的额外和解金额,或者额外成本低于快速摆脱困境所带来的价值。

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使企业能在财务困境到达不可逆转点之前成功重组,并延长债务人的运营跑道,这应成为目标,而非仅仅依据破产法从债权人那里榨取(理论上或法律上)最大可能的让步。

重要的是考虑结束谈判可能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使这意味着支付高于清算价值的金额,然后真正着手修复企业。我敢打赌,Chapter 11可能并不那么有吸引力,但至少应给予它应有的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