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正敦促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IRS)发布针对 cannabis 企业及税务申报人的全新指引,以应对大麻从附表I受控物质重新分类至附表III的预期变化。该请求载于10月21日致财政部长珍妮特·耶伦和国税局局长丹尼尔·韦费尔的信函中。

“自大麻非刑罪化和合法化在越来越多的州推行以来,cannabis 企业及其注册会计师一直在走钢丝——这个行业在州层面合法,但在联邦层面仍属非法,”AICPA税务政策与倡导副总裁梅兰妮·劳里德森在周四发布信函时附带的声明中表示。

“联邦政府的税务管理机构必须在大麻重新分类前,为这些盈利企业及其顾问提供指引,以确保他们清楚了解联邦税务义务并降低不合规风险,这一点至关重要,”劳里德森补充道。

AICPA的请求发布在司法部于5月提出拟议法规之后,该法规拟将大麻从附表I受控物质调整为附表III。这一调整可能带来部分税收优惠,因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80E条,处理附表I物质的企业被禁止进行税收扣除。

尽管该扣除禁令适用于任何“涉及附表I或II受控物质贩运”的企业,但将大麻移至附表III分类“将允许大麻企业在联邦税务申报中扣除业务费用”,根据5月1日国会研究服务处的报告。

在信函中,AICPA提出了多项建议,包括:要求IRS允许cannabis企业在大麻被重新分类至附表III的整个纳税年度内进行扣除,并提供指引以确保第280E条在各州之间对销售医用或娱乐用大麻的企业平等适用。

“cannabis企业和税务专业人士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第280E条在年中发生变化……鉴于大麻即将重新分类,cannabis企业将需要开始税务规划(例如,他们可能推迟支付或产生供应商款项以最大化此类费用的可扣除性,推迟设备采购,或过早提交申报表假设大麻将立即重新分类),并在没有IRS指引的情况下采取税务立场,”信函中写道,该信函由AICPA税务执行委员会主席布莱克·维克斯签署。